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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8-21 11:55:38 股吧网页版
关于博时月月薪突改赎回日期四个问题
今天有不少人开骂,与博时月月薪的赎回日期变更有关
也有人认为,突然更改日期,已经公告了,就可以了。
但是,由于之前披露的是23日,这已经在基金持有人固定了一个日期,形成了一个固定的认知。可以说,很多拟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形成了在23日赎回的固定思维理念和计划安排。
但是,突然改变日期,客观上很多持有人错过赎回机会(毕竟半年才赎回一次),仅仅通过公告就成吗?
这里面要从法律上明白三个问题:
第一,之前一直披露的23日,究竟是否属于承诺,或者,性质是什么?
第二,如果属于承诺,单方改变是否应该通知到具体的每一个持有人?
第三,如果属于承诺,单方改变,是否可以仅仅是发公告了事?
假定属于承诺,那么:
当然,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那么基金公司的公告,是不是等于“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呢?显然不是,因为很多基金持有人都说,明明不是20日,怎么变了?这说明,公告不能代表“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已经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那么这就牵扯到第四个问题:基金更改赎回,是否属于“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属于除外,有何种法律依据?

按照法律,承诺不允许随意撤回,如果因撤回承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为基金公司是可以通过东方财富网或本身就知道每一个持有人电话的,这个时候,完全必须通过发短信提醒才行。
过去很多情况公告比如公章作废、执照作废、人员辞职等,甚至可以诸如通过纸媒体公告了事,并不理会当事人是否知晓,是因为当时的通讯条件下,无法做到点对点通知当事人。但是今天就不同了,所以必须要通过短信提醒才行,尤其是这种承诺变更的时候。
在今天这种通讯条件下,在原来已经披露赎回日期——也就是已经承诺,导致基金持有人形成既定日期思维的情况下,突然转变日期,是否有逃避赎回的嫌疑?是否有违背信息披露原则?是否做到了告知义务?今天是否可以简单公告就成?

以上观点不一定正确,欢迎讨论,希望法律专业人士发表看法,多多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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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8-21 12:22:13
即使通过发短信提醒,也需要加上“收到请回复,不回复视为已经收到”,当然会短信提供运营商为准,之类的话。
发表于 2018-08-21 12:22:46
建议基金持有人中的法律专业人士,发表看法。
发表于 2018-08-21 12:27:29
基金的做法涉是否涉嫌违法?欢迎法律专业的基金持有人发表看法。
发表于 2018-08-21 13:28:03
没有问题,自己操心就好了
发表于 2018-08-21 14:53:42
在这个手机不离手的社会,短信通知才更合情合理,都设置了23号闹钟,今天才看到错过,太过分了
发表于 2018-08-21 22:49:39
xiayuting :
在这个手机不离手的社会,短信通知才更合情合理,都设置了23号闹钟,今天才看到错过,太过分了
所以说这种手法,是否属于涉嫌故意逃避赎回,值得大家关注!
发表于 2018-08-22 08:35:10
我半年前就错过了贖回,这次却被骗,一直等到今天才来看,却又改了,再次错过了,请问狗经理到底让不让我们贖回?
发表于 2018-08-22 09:07:10
莫非要到证监会投诉?
发表于 2018-08-22 11:17:26
根本不知道
发表于 2018-08-22 11:32:17
强烈要求修改基金合同,不然永远赎回不完
发表于 2018-08-22 11:32:55
莫非要到证监会投诉?
发表于 2018-08-22 15:11:20
我也设置的23号的闹钟,基金公司随意更改时间不仅违法而且可恶,估计是故意让投资人错过时间!大家行动起来,一起投诉!!此基金必须严查!!
发表于 2018-08-22 15:19:20
以上时间仅供参考,以基金公司公告为准
发表于 2018-08-22 20:25:20
我们是不是需要维权
发表于 2018-08-22 22:25:37
股友VnPO3J :
我们是不是需要维权
不需要,仔细看了,人家只是说“以上时间仅供参考,以基金公司公告为准”,看来是大家没有仔细看之前旁边的这些字,所以怪不得基金公司。
发表于 2018-08-23 08:49:23
mnyyq :
我半年前就错过了贖回,这次却被骗,一直等到今天才来看,却又改了,再次错过了,请问狗经理到底让不让我们贖回?
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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