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基金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实时赎回用户服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12
宝盈基金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实时赎回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网上交易货币市场基金实时赎回业务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货币市场基金实时赎回业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申请将所持有的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盈货币基金”)份额实时赎回的业务。甲方提交宝盈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申请后,乙方系统将实时为甲方发起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申请,同时临时冻结甲方相应基金份额,由乙方合作的垫资方向甲方实时垫付对应的款项,并于当日划款至甲方关联的银行账户中,乙方将于清算时完成非交易过户,将相应基金份额过户至乙方合作的垫资方的基金账户,并发起过户后份额的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乙方合作的垫资方的已垫付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进行“实时赎回”业务,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实时赎回服务时间:
1、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提交实时赎回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自然日0:00-24:00
2、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甲方提交实时赎回申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00-15:00
遇节假日、交易所停市、业务系统升级等特殊情况,乙方有权调整该业务的申请时间。
(二)撤单:甲方提交实时赎回业务申请后,一经发出,即具效力,因该业务的特殊性,甲方已提交的实时赎回申请不允许撤销或变更。
(三)实时赎回限额:
1、乙方对于甲方(指单个投资者)的实时赎回申请设定最低份额限制及最高份额限制。最低份额限制是指,对于甲方每笔实时赎回申请的份额,设定单笔最低实时赎回申请份额100份的限制;最高份额限制是指,对于甲方每笔或单个自然日累计实时赎回申请的份额,设定最高实时赎回申请份额10000份的限制;投资者申请实时赎回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日的基金收益。
2、乙方对于甲方(指单个投资者)日累计实时赎回申请(自然日)的笔数设定上限,上限笔数为10笔/户。
3、本公司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垫支。
4、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相应调整上述垫资方及限额。
(四)实时赎回的到账金额与赎回费用:
1、甲方仅能就其所持有的部分货币基金份额提交实时赎回申请,其账户所保留的剩余份额不应低于宝盈货币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甲方实时赎回到账金额=实时赎回申请份额×1.00–赎回费用;
2、乙方对于甲方申请“实时赎回”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乙方享有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
(五)甲方发起实时赎回业务申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成功确认后,自甲方发起实时赎回业务申请所属申请日起(含当日),将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实时赎回的份额在赎回申请所属申请日起(含当日)的基金损益归乙方合作的垫资方所有。
(六)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临时暂停“实时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1)第三方通讯故障;(2)银行系统阻塞;(3)合作的划款银行系统暂停服务;(4)业务系统维护;(5)垫付资金账户余额不足;(6)垫资方合作终止;(7)宝盈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8)其他可能影响实时赎回业务的情形。
(七)乙方在系统故障、甲方账户不正常等特殊情况下有权拒绝甲方的实时赎回申请。
(八)对于任何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实时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垫付资金人垫付的款项等情况,甲方应承担损失,乙方或乙方合作的垫资方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三条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条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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