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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6-16 09:06:50 股吧网页版
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6-16

  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本基金管
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说明见附件二)
以上议案,妥否,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
附件二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3年7月17日。自
成立以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
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对国
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宏观经济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采用久期控制
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本基金自成立以来共计
分红两次,每单位份额累计分红0.052元。
本次基金合同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1、根据《泰信鑫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
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的情况,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当前本基金存在持
有人较为集中的情形,为避免本产品触发合同终止条款,同时更好地回
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进一步完善基金投资范围,将地方政府债作为可选投资标的,列
入基金投资范围。地方政府债作为地方政府主导发行的债券,具有信用
资质较高,违约风险较低,收益率良好等利率品种等优势。近年来随着地
方政府债务梳理及债务置换等工作的开展,地方政府债发行量不断上
升,发行节奏也有所加快,为响应国家政策导向,把握地方政府债投资机
会,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
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3、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陆续修订并颁布实施,原《基金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措辞已不
符合新规要求或不符合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
善。4、原《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表述不够完善,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
善。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1、拟修改第一部分“前言”。
1)原有表述为:O《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拟修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2)原有表述为:O三、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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