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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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
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并根据 2016 年 2
月 1 日实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做相应修订。该修订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此之外,更新了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信息,该修订事项亦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的修改
1、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的“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修改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的修改
1、“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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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做出的修订”修改为:“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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