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7-11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3年5月10日证监许可2013【643】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7.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9. 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000194。
10.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2.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定目标募集份额总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13.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 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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