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3-18 09:38:02 股吧网页版
长盛季季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3-18

  长盛季季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季季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盛季季红 1 年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145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6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6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3,559,922.79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203,930.51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15 年度第一次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盛季季红 1 年期债券 A 长盛季季红 1 年期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145 000146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037 1.037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3,110,942.37 448,980.42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0.1600 0.1600
注: 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种类别,两类别份
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
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合同中约定,若截至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月的第五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
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则应于该季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
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90%。
3、基准日本基金( A 类)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 0.0174 元,本次收益分
配的每份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为 91.95%;本基金( C 类)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
金份额为 0.0172 元,本次收益分配的每份 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为 93.02%。
4、本次为本基金第五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 A 类)累计派发现金收益
0.892 元/1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累计派发现金收益 0.843 元/10 份基金份额。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5 年 3 月 19 日
除息日 - 2015 年 3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3 月 23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正常情况下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不作红利再投
资处理。如基金持有人所得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
将改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及财税[2008]1 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注: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不允许变更分红方式。但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小额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处理。
3、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 1.00 元时将不再划
转,……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