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鹏华兴实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07
关于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鹏华兴实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北京银行的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鹏华兴实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分别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14日起正式实施,即:上述基金将于2018年3月14日起,分别对其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一、《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原表述: 修改为: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表述 增加: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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