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5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融通通泰保本”,A类基金代码:000142,C类基金代码:001124)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2013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19号)核准募集,于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28日进行募集,并于2013年5月30日正式成立。本基金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期为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
2016年5月30日,第二个保本周期为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
8日。
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即将到期,因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即“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A类基金代码:000142,C类基金代码:001124,基金简称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A”和“融通增强收益债券C”。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融通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修订。
现将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运作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安排
1、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自2019年7月8日(含)起至2019年7月15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的交易时间里进行到期操作。
2、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操作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
(1)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2)对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则根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按照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中的约定支付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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