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98,404,382.48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1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35,880,313.73份)的
91.402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8月1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表决结果为: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98,404,382.48份有效的基金份
额表决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3,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11日17: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
2017年8月14日的计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大会决议自2017年8月
14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1)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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