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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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2017 年 6 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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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9
五、基金的存续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十、基金的托管 38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9
十二、基金的投资 41
十三、基金的财产 4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51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二十、业务规则 71
二十一、违约责任 72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二十四、其他事项 75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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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
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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