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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11 08:06:44 股吧网页版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3 年5月 20 日起至
2015年5月20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自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2015年5月21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担保”、“基金的投资”、“保本周期到期”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附加了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全文;对托管协议的修订主要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了更新。具体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于2015年5月11日起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e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等法律文件。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修改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主要调整并增加了“担保人”、“基金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保本周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保本赔付差额”、“保本”、“担保”的表述,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基金担保人: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保本赔付差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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