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6-15 09:05:25 股吧网页版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13 年5 月3 日成立。根据《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鸿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 年。
本基金于2016 年6 月8 日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2019 年 6 月10 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中,保本基
金到期的处理方案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由于保本周期届满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转型为“诺安
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诺安鸿鑫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该投资比例与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股票型基金需要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规定不符。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经过慎重研究,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了使本基金的转型符合相关的规定,决定在保持投资比例不变的情况
下,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自2019 年6 月18 日起,修订后的《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诺安鸿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诺安鸿鑫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一、经本基金托管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将同步对托管协议进行更新修
订。
二、投资者可阅读附件《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了解此次修订详
情。同时,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三、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修订后的《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编制了《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lionfund.com.cn)查阅招募说明书全文。
四、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
五、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8)咨询相
关情况。
六、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转型后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全
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
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
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
基金产品。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