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1-27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要求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本公司管理的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规定,特制定上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并公告如下:
一、 投资策略
以谨慎和风险可控为原则,根据本公司的投资能力和风控水平有选择地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再投资风险的分析,结合对利率走势和底层资产质量变动趋势的判断,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相对投资价值,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二、 投资限制:
本公司上述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遵守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比例限制之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1、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前述第2、第4项规定的比例,本基金管理人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6、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本公司旗下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公司旗下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若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进行调整,本公司对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随之调整。
三、 风险控制措施
鉴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涉及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公司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确保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1、事前风险控制
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对资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根据信用质量、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特征进行合理估值和定价,并遵守债券入库流程,建立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库。债券研究员充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基础资产质量、外部信用等信用条件控制信用风险。针对提前偿付风险,债券研究员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个案分析,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充分揭示可能的提前偿付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对未来利率水平变动的预期,构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期限,并在组合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持续跟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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