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6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6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67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华夏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原《华夏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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