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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7:51:56 股吧网页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1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资产管理人声明
一、2014年10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旗下18支专户产品参与了长江精工钢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并成功获配,该等组合合计持股占上市公司8.01%,虽本公司认为该等组合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但经征询各方意见,出于充分保障投资人知情权的目的,本公司经审慎考虑,于2015年10月30日披露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本公司请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对参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共计18只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一致行动人判断。本公司认为:
1、本公司旗下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具有明显的组合化特征,即同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由多支组合共同参与,同时,同一组合也参与多个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虽然存在合并计算超上市公司5%的情况,但系因本公司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体投资策略所致,非因组合间有意合意致持股超5%。
2、该等组合不存在单一组合持股超5%的情况。
3、根据基金行业惯例,本公司旗下专户产品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此外,在聘请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专户产品的投资将充分考虑投资顾问的投资意向。因此,专户产品之间不存在归本公司共同控制的情况,该等专户之间也不存在归同一投资经理(或同一投资顾问)控制的组合合计超5%的情况。
4、该等组合均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5、该等组合不存在因资产委托人同一,导致各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且合计持股超过5%的情况。
6、该等组合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的表决权由不同人(部分产品充分考虑投资顾问的意愿)分别行使,且各自均不超过5%。
综上,本公司认为上述18只产品未有单独或存在一致控制关系产品间合并计算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本次减持应不属于证监会公告
[2015]18号文规定的不得减持范围内,由于本公司已对参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增情况进行了披露,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能够持续、有效的了解本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的情况,特将本次投资情况披露如附。为避免误解,本次信息披露不应被不当视为本公司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条项下之义务。
二、本公告已全面披露本公司旗下曙光1号、富春99号、富春101号、富春定增分级30号、富春定增19号、富春定增21号、野风成长3号、富春定增50号、富春海捷定增52号、元普定增3号、顺金财富定向增发6号、顺金财富定向增发7号、富春定增27号、富春定增朝阳1号、紫金1号、曙光2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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