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10-09 08:17:29 股吧网页版
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09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反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10号)中相关反洗钱工作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等工作,及时提示客户按照相关规定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客户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将停止使用,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换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中止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如下提醒:

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即将过期、已经过期或已失效,请您持当前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客户如已办理或者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应持新版营业执照办理业务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后,客户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将停止使用,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并持新版营业执照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除上述信息外,如投资者其他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或不完整的,请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信息。主要包括:

个人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或有效期限;

机构投资者: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投资者在开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在所提供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我司更新。我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供信息按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身份识别义务。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