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的公告 [下载原文]
公告日期:2013-04-22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的公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3年4月17日发布了《南方避险增值基金2013年5月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的公告》,决定从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7日进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避险”)2013年5月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现对本基金本次到期操作提示如下:
一、2013年5月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
1、2013年5月到期份额的界定
2013年5月到期份额是指2013年5月避险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即2010年5月17日到期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份额以及2010年5月17日开放申购日申购的份额。
2、到期操作的形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基金间转换(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是指从本基金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包括南方现金增利基金A和南方现金增利基金B);
(3)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3、到期操作的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7日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公司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2013年5月18日起恢复日常赎回申请处理方式,即每周一开放赎回,同时停止本基金的转换转出业务。
4、到期操作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申请将按照“到期份额优先”的原则处理。“到期份额优先”原则是指:当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则优先处理到期份额,再处理未到期份额,对未到期份额收取赎回费或转换费;当申请份额小于到期份额,则全部视同为到期份额。
5、到期操作的费用
到期操作期间,对于到期的份额,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需要支付赎回费用、转换费用以及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申购费用。对于未到期的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者选择基金间转换,需支付赎回费或转换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确定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是否到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南方e站通——账户查询” 或拨打本公司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进行咨询。
6、到期操作期间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其持有的到期份额将于2013年5月17日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金额以2013年5月1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7、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份额将在新的避险周期重新计算持有期,在本次避险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下一避险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开始前赎回将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敬请投资者注意。
8、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代码是202202。
9、本基金本次开通基金转换(南方避险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2013年5月到期份额的避险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还是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都适用避险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金额。
三、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的避险和担保
1、本基金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提供避险条款。避险周期为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5月17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避险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避险条款
转入下一避险周期份额在下一避险周期内持有到期的均可以享受如下避险条款:
(1)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持有本基金份额避险周期未到期的,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本条所称“持有到期”是指:持有本基金份额至避险周期到期日。
本条所称“投资金额”是指: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持有人的投资金额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日的转入金额。
本条所称“可赎回金额”是指: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本避险周期内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计算的赎回确认金额。
3、担保
本基金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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