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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30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7]5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旗下证
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运营中产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在证券投资基金财产中进行计提,并由本基金管理人缴纳。如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重要提示:
由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相关款项将直接从证券投资基金财产中扣缴,因此将导致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税费支出增加、净值和实际收益率降低,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收益水平。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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