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独角兽公司回归国内A股市场?
angrymen
2018-06-11 1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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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独角兽公司回归国内A股市场?
一、什么是独角兽公司?
独角兽为神话传说中的一种动物,它稀有而且高贵。美国著名CowboyVenture投资人Aileen Lee在2013年将私募和公开市场的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创业公司做出分类,并将这些公司称为"独角兽"。
“独角兽公司”的名称被创立后,就迅速流行。现在,该名称已获得投资界的广泛认可:对估值10亿美元以上、创办时间相对较短的初创公司或创业公司,均可称为“独角兽公司”。
二、什么是CDR?以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CDR,如果未对所托管的股票即发行CDR的基础证券作出严格的监管规定,是否会存在系统漏洞?
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为实现股票的跨境买卖,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把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
——这是引用百科知识对CDR的解释;可以看出,这里发行并运作CDR上市的责任主体,应该是上市公司和银行。
证监会在文件《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中,对存托凭证也做了解释,“本意见所称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再结合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试行版,仔细研究之后,是否也可以这么理解?——
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为实现股票的跨境买卖,把已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发行上市的某公司部分股票,交由存托人代为持有;然后存托人以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础,签发CDR,协助发行人在国内市场发行、上市CDR;CDR的发行对象为国内投资者。存托人还可以再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由“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持有人”的相关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包括基础证券即所托管的股票,及其衍生权益)。
——这里发行CDR和运作CDR上市的关键角色是存托人;存托人对存托凭证持有人的相关财产,负责安排存放、托管。
“Depository”翻译成中文,是“保管人、受托人、受托公司、存放处”的意思。如果翻译成“存托”,似乎包含了两层含义或两个动作,即“存放和委托”,这与原词汇单一的意思表示不太一致。而且,由“存托人”再委托“托管人”去托管,似乎“存托人”充当了中介掮客的角色,投资者还要为其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这显然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在《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对存托人的资质作出了具体要求,如第二十七条所述:“存托人资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规定由以下机构担任: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2. 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
在正式颁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取消了对存托人资质作出强制要求的措辞“应当”,改用“可以”的温婉陈述,并减少了资质审批的内容。如试行版第二十六条所述——
“下列机构可以依法担任存托人: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
(三)证券公司。 ”
无论对存托人的资质是否作出强制规定,都难以避免存托人违规操作的风险;制度设计得当,也只会降低风险,而不可能绝对地脱离风险。
证监会文件规定:存托人签发存托凭证;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同时还规定: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可以委托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这里的“存托凭证基础财产”,按照证监会文件《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的解释,“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所以应该包含了有关的股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
对“存托凭证持有人”所托管的股票,存托人、托管人如何规范地管理和勤勉地代为持有?感觉文件中的规定还不全面。存托凭证的发行应与基础证券即所托管的股票保持一一对应的关系,有多少托管的股票,就只能发行与之份额相同的存托凭证。如果未对相应的股票管理作出严格的监管规定,是否会使存托凭证发行存在系统缺陷?是否会被人钻空子,出现所托管的股票与存托凭证不一致的问题,或者出现所托管的股票比存托凭证少、所托管的股票长了翅膀飞走了的情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不仅会使CDR持有者投资梦想破灭,甚至还会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有人会问:不是已经开始并且在致力于完善与海外证券市场,包括香港、伦敦的直通车,再发行CDR是不是有点儿多余?——抱歉,这个问题我不能解答。只能说,直通车类似于小孩子过家家,小打小闹;而发行CDR用意深远,是绝对的大手笔。
三、“独角兽公司”海归国内A股市场的方式。
根据证监会的《意见》,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意见》还指出:本意见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意见》还对试点企业作出了条件要求。——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四、“独角兽公司”发行CDR存托凭证,或者为私有化铺路、用国内资金回购其在境外市场的股票,是否会使国内投资者成为高价股票的接盘侠?
以2014年9月19日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公司的股票为例,发行价格每股68美元,上周又创出历史新高,最新的收盘价超过了200美元。按现在的走势,当然还有可能不断创新高,但是等到发行CDR之时,会不会就是历史上的大顶头部呢?
五、券商、非银行机构参于CDR发行、上市,会不会刺激他们操纵股价?而且拉抬的是境外股票,为他人做嫁衣裳。
用股票在银行抵押贷款,一般都是折了又折的,国内创业板的股票抵押到银行,贷款额连抵押时股价的一半都不到。
大概与确定股票的增发价格相似,CDR的发行价格,所参考的应该也是同期的股票市场价格。既然如此,大股东将股票托管于存托人处换取发行CDR的费用,就可以避免在银行抵押股票被严重地折价,这也等于变相地增加了股票所有者(一般为大股东)变现股票的收益。此外,为赚取高额的CDR发行费,股票持有人(大股东)和存托人还会相互勾结,拉高股价,坑害CDR接盘者。
银行一般是不能直接买卖股票的,而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如果CDR由银行发行,就会减少或避免大股东和存托人串通操纵股价的现象。
六、“独角兽公司”海归国内A股市场可以再制造多少个超级寡头富豪?套现后是否还会再安心地经营、服务于为他们带来巨量财富的企业?
七、发行CDR之路漫长而修远。
笔者因消息闭塞,也许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麻木不仁心态,直到近日证监会靴子落地之时,才看到媒体的广泛报道,并注意到:原来在国内A股市场通过发行股票或CDR的方式实现海归的国产“独角兽公司”,竟然是如此之巨量。
拿第一批CDR名单来说,首先海归的是小米,然后是百度、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网易。——都是巨型“独角兽”。
而且,“独角兽”之后,超级大盘红筹股是否也要蠢蠢欲动?
难怪A股市场一直跌跌不休地跌了这么久。
对此,我的心情是悲愤的,很想大喝一声,或者是吼上一嗓子,“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singing a song of angry men.”(“你可听到人民愤怒的歌声?”——歌词来源于电影《悲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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