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制度
鲸融财富
2018-07-11 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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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是指以视听符号为载体,运用先进电子技术手段,广泛地碳收文学。戏刚、音乐、舞路、绘画、电影等多种形式的创作手法,通过电视台、互联网等传插媒介播放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

1958年6月15日,北京电视台(1978年5月1日更名为中央电视台)插出的电视小戏《一口莱饼子)是我国第一部直插电视剧,标志着中国电视剧的发遍。1978年5月播出的《三家亲)是新时期录制的第一部彩色电视剧。1980年,一部来自美国NBC公司的《大西洋底来的人》在中央电视台播放,这是改革开放之后引进的第一部美国电视剧。198l年4月,全国优秀电视剧评选活动开始进行,此后每年一次,从第三届开始定名为“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后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电视剧飞天奖”并一直沿用至今。这些事件正式宣布了电视剧时代的到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电视剧资源配置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化转型。在市场化的压力下,此后经过数十年的蓬勃发展。我国电视剧投融资形式多元化,制播分离模式化,产业链完整化、专业化、规模化进程不断加快。

2017年,全国生产完成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刚目共计314部13470集。题材比例为:现实题材剧目共计190部7597集,分别占总比例的60.51%、56.40%;历史题材剧目共计118部5663集,分别占总比例的37.58%、42.04%;重大题材剧目共计6部210集,分别占总比例的1.91%、l.56%。

图 8-1 2001年至2017年 全国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数

近年来,国产电视剧的创作发展总体趋于平稳,获准发行的电视剧数量虽然有一定的下降,但平均集数有所增加,作品质量亦不断攀升。不断健全的监管也对电视剧产业的投融资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电视剧从创作、制作、宜传到发行、插出整个过程的依法有序进行,不但助推整个电视剧产业平稳地良性发展,也有利于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运作以及退出。

依照现行有关政策,电视剧的制作需要履行的主要手续为:

1.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比如,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有《广插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影视台、广

插影视集团),以及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2.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

3.将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备案,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公示;

4.获得拍摄许可证[即《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即可进行拍摄;

5.如剧中有外蓄主创人员和演员,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复;

6.如需对已备案公示的题材进行剧目、集数、制作机构的变更,须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7.刚目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完成剧审查。审查结束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进行发行播出。

电视剧产业主要由投融资、制作、发行、播出等环节构成,电视剧产业化进程就是投融资、制作、发行、播出等环节的市场化、规模化、法制化发展。其中,电视剧制作是整个电视剧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我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生产制作电视剧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989年10月3l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广电部”)当时发布了《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施行,被认为是电视行业法制化、规范化的开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当时处于混乱中的中国电视剧制作市场,有利于电视剧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近10年的时间里,我国民营公司的实力逐步增强,经济实体追求电视产业经济利益与行政管制的矛盾开始凸显。

1995年9月1日,广电部发布并施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其第五条规定:“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或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合作设立、经营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同年10月18日,广电部当时发布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从1989年的“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到1995年的“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再到删去原则上不允许个人、私营企业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条款,国家逐步放开了对电视剧制作主体的限制,这是市场经济推动的结果。此后,私营企业开始参与电视剧的制作,也推动了电视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2003年,广电总局正式向8家民营影视制作机构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004年,广电总局又向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影视有限公司等16家民营影视制作机构颁发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国家开始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单位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备案公示后,即可进行拍摄。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单位,在题材备案公示后,可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符合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且无违规记录的,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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