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含科量”标准明晰,有利于加速硬科技企业IPO
股友tWEemQ
2020-03-30 1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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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自2019年7月22日开板以来,已正式运行9个月,截至2020年3月22日,累计受理企业214家,注册生效98家,其中92家科创企业已挂牌上市,首发募集超过1000亿元,累计市值超过1.2万亿元,成交额超过2.4万亿元,已上市企业首日收盘价平均涨幅137.10%。科创板上市企业涉及的行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已上市42家,占比46.15%,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和其他分别为23家、13家、10家、3家、1家。

  作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铸星台”及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创板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及时公开相关问询和回复,力求“问出一家好企业”,保证了科创板企业“硬科技”的属性和较高的公司质量。

  近日,两条科创板新规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科创板的关注,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的企业的内涵和外延;3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科创板受理企业审核进展

  科创板已上市企业行业分布

  科创属性3+5指标发布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的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的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这意味着此前长期困扰市场的申报企业“含科量”有了官方参考系数。衡量“科创”属性,既需要有“定性”的指导,也需要有“定量”的标准。该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三项常规指标和五项例外条款。企业如同时满足三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三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五项例外条款的任意一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三项常规指标看研发、专利、营收

  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3项常规指标分别是“研发投入金额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发明专利”、“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证监会表示,上述3项指标主要侧重反映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产出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产出及科技含量。三项指标要求如下: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证监会表示,上述3项指标具体数据指标的选取,是在对已上市、已申报科创板企业的情况以及正在辅导备案环节企业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经反复测算、综合权衡确定的。

  五项“例外条款”:支持国家战略、关键核心技术、科创能力突出企业

  五项“例外条款”主要是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是对3项常规指标的进一步补充,在实践中会从严把握。指引表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3项常规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暂行规定将科创属性指引进一步纳入申报要求

  3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要求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将指引正式纳入到后续申报及推荐要求中。

  本次暂行规定细化了除六大领域外,还明确了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范围,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暂行规定要求发行人就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进行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示范格式要求出具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并重点核查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

  明确新老划断,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有利于硬科技企业加速申报和上市

  “科创”属性如何衡量,是科创板最为核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对企业如何审核,对于引导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也起到重要的方向标作用。指引和暂行办法的出台非但未提高门槛,反而提高了申报效率和准确度,是一份很实用的“上市指南”。符合“3+5”条件的企业即被认为具有科创属性,不再在“属性”问题上增加上市成本,在科创属性的问答题中拥有“免试”资格。与此同时,不符合“3+5”条件的企业也在答卷,上市条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上市通道依然通畅。“科创”属性标准和暂行规定明确后,发行人对科创属性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科创属性的专业判断更简单、更明了,监管机构与科创属性相关的审核相比之前也会大大简化,发行上市的效率进一步提高,科创板块聚集效应会更加明显。

  有利于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硬科技企业的投资和退出

  “科创”属性及暂行规定的发布,有利于科创企业明确定位,精准对标,“硬科技”企业可以更好地直接融资,加快优质科创企业IPO的速度,进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资本市场的“科技含量”;有利于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投资硬科技企业,持续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投资,资金汇聚效应更加明显;符合科创属性的企业按照暂行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将更加快捷高效,使得投资退出通道更加通畅,有利于加速科创类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本次指引和暂行规定的出台也将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科技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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