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银监会正式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稿)》,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金融理财产品;规定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对网贷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等配套制度。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人民币,较2014年末增长499.7%。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文件对借款人和出借人也提出了以下要求:
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终止,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应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