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2月20日电根据江苏证监局在2024年12月20日发布的公告,石敏因在中国银河(601881)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使用不恰当言辞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石敏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石敏如对该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该措施将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