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林与其富朝ceo李某劳动纠纷 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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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0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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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林与其富朝ceo李某劳动纠纷
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理人范林。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健萍,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为与被告上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祥独任审判,于年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于年月19日依法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31日、年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上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杨健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年月8日被告聘请原告担任首席执行官,约定年薪1,280,000港币,每月先支付人民币70,000元,余款年底结清。年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的服务期延长至公司股权收购完成之日起三年。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70,000元至2014年6日,但没有支付年薪差额。从年月1日起,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至年月31日,被告欠付金额为人民币1,989,000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月8日至年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差额人民币1,989,0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年月12日,上海富朝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富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静劳人仲(2016)通字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451号裁决书及通知书、股东决定书、李臻的名片,证明原告于年月14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1,989,000元,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静劳人仲(2016)通字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郁某某的裁决书及通知书证明被告的办公地址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环球世界大厦b座9楼。年月3日的股东决定书证明被告的办公地址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环球世界大厦b座9楼。李臻的名片证明被告的办公地址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环球世界大厦b座9楼,李臻是原告的别名;3、五份《服务协议》的复印件,证明年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担任首席执行官,合同期延长至公司股权收购完成之日起三年……(本文书还有52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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