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执保252号 申请
股友86v69756k9
2017-03-10 06: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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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执保252号
申请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粤兴三道6号南京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A座。
法定代表人:狄建林,副总裁。
被申请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执行董事。
申请人瑞声开泰(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14889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14889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
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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