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首控集团在港交所公告,于8月16日,本金额为550万港元的公司债券的一位债券持有人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条文就将本公司清盘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清盘呈请。呈请与债券的未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有关。呈请将于10月25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按照香港法律,除非及直至呈请被驳回或就此寻求认可令,否则其影响为清盘开始(即8月16日)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高等法院另有颁令,否则均属无效。鉴于潜在清盘令对股份转让的影响,公司现正考虑方案及就呈请征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