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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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1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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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2-05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关联律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财保22号
申请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武政,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五区59号148室。
法定代表人:李河君。
被申请人:李河君,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
申请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河君价值341114083.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河君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三亿四千一百一十一万四千零八十三元七角七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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