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独立估值师出具的最终估值报告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并获主管部门批准,且有关备案尚
(i)独立估值师出具的最终估值报告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并获主管部门批准,且有关备案尚未完成;及(ii)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於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寄发通函前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以批准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经备案及批准的评估结果,因此需要额外时间编制通函所载若干资料。本公司预期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迟至2019年3月31日或之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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