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澳高法初步裁定中信须付澳富商1.5亿美金欠款
澳华财经在线
2017-11-24 23: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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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11月24日讯 一场备受中澳资源业关注的跨国官司长跑似乎要划上句号,已经因澳洲铁矿投资“内伤”累累的中信集团或须额外背负高达人民币数十亿元的赔偿。
 
根据西澳州当地法院今日初步裁定,中信集团子公司将就持有的中澳铁矿项目法律纠纷,赔偿澳洲富商帕尔默(Clive Palmer)近1.5亿美元的损失。
 
西澳州最高法院发布的“判决概述”中称,中信集团旗下两公司就位于皮尔巴拉的中澳铁矿项目欠付帕尔默及其私人公司Mineralogy大额的矿区土地使用费。按照安排,西澳高法将于11月30日(周四)针对将要下达的判令举行听证会。


                   判定概述部分内容(图片来源:西澳州最高法院官网)
 

 
法院文件显示,Mineralogy寻求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中铁公司及韩国钢铁公司获得总计 $US149,413,470的欠付矿权费,同时寻求从第三被告、作为原合同担保方的中信集团(CITIC)获得未尽之赔偿。
 
审理此案的马丁大法官认为,Mineralogy针对中铁及韩国钢铁的求偿理由成立,而针对中信集团的求偿要求尚须进一步决断。
 
本网记者查阅法庭资料显示,2005年时,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股份,267.HK)拟为在中国的钢厂获取长期铁矿石供应,并在Mineralogy所持普莱斯顿角的采矿租约中看到投资机遇。
 
2006年在几经谈判后,中信集团同意以4.15亿美元收购Mineralogy两家子公司全部股份,即中铁及韩国钢铁,并将向对方支付约定的A、B两部分矿权费。2008年时,中信就相关义务签署了担保协议。
 
当时,矿权费所基于的铁矿价格遵循年度基准定价体制,然而随着中国取代日本成为全球最大铁矿消费国,这种体制在2010年四月时废除,关于矿权费B的争议正是由此而起。
 
在随后多年的时间,原被告双方围绕合同文本中关于矿权费B的算法打起了缠缠绕绕的官司。中信方面认为,由于年度基准定价体制已过时,一些产品价格定义不再适用。B部分应当重新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来确定。
 
马丁大法官今日在对此案的结论中认为,Mineralogy的矿权费B计算方式上核心词汇的定义可接受。因此,“中铁与韩国钢铁必须分别就矿权费B部分(RCB)向Mineralogy支付$US74,706,735, (合计$US149,413,470)”。
 
近年来,铁矿价格由高峰时的180美元每吨崩塌下跌,目前维持在60美元每吨上方。市场行情的巨大变化拖垮了无数项目投资。

港交所公告显示,2016年,中信股份就中澳铁矿项目计提了非现金减值拔备港币72亿元。其年报中写到:
 
“在资源领域,中信资源二零一六年扭亏为盈。位于西澳的中澳铁矿项目的六条生产线已全部完成建设。目前,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增加产量、提高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在取得进展的同时,项目仍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这不仅体现在运营上。中澳铁矿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更需要的是各相关方的通力合作。特别是能否顺利解决与Mineralogy之间的法律诉讼对中澳铁矿的未来有着重大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中信方面此前称,如果败诉此案将会威胁到中澳铁矿项目的可行性,预计其必然将会采取上诉。

截止记者发稿,中信股份港交所方面尚无有关西澳法律纠纷的回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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