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审计师却理直气壮—符合准则规定!A股奇葩无处不在!
小Y君
2019-02-21 09: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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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往往被美化称重大会计差错,这种美化不只是财务造假企业!对于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的会计处理,天健审计师在回复证券交易所时可以理直气壮、明目明目张胆的称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世上奇葩都在大A股!A股市场上财务操纵、财务造假、财务大洗澡乱象丛生,投资者被惨遭蹂躏,谁之过?


一、2015年8月17日,上市公司因环保受到处罚,对其经营构成重大负面影响,但上市公司选择静悄悄装傻,隐瞒不披露


根据成都市生态环保局网站《关于对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2015年8月17日,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28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国栋建设”变更为“正源股份”,股票代码“600321”保持不变)因公司次小薪材、三剩物深加工45万立方米/年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受到成都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被罚款6万元。


这处罚对于2014年净利润仅仅604万元的上市公司来说影响很大,但上市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披露上述处罚事项,选择了隐瞒。


二、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后,不再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上市公司装傻自行计算并确认退税收入,虚增利润使得2016年、2017年三季度扭亏为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若不了解增值税退税的政策,你认为可能吗?符合常理吗?


不符合退税条件,正源股份竟然自行计算并确认相关退税营业外收入,但绝对是不可能收到的;公司称每个月向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并履行完纳税义务后,即按照相应退税比例确认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且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相关确认政策没有发生过变更。这样自行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自然长期不会收到相应的增值税退税款项,即使财务人员都不合格或很蠢,但长期收不到退税领导一定很着急,一定会去税务局咨询和追讨,毕竟这是法律明确给企业的钱,谁也没有理由克扣!这也是起码的常识吧!长期收不到退税款,难道财务人员都觉得很正常!此外,十分异常的营业外收入竟然没有引起审计师的怀疑!


尽管上海证券交易所把上述会计处理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但从正常逻辑出发,认定为财务造假更为合理!

通过上述违法操作,2015年多确认退即征即退增税收入262万元,虚增净利润2,62万元,占当年实际净利润绝对值的4.4%;2016年多确认退即征即退增税收入1341万元,虚增当年净利润1341万元,占当年实际净利润绝对值的144.9%;2017年前3季度合计虚增净利润1067万元,占当年实际净利润绝对值的 234%。2016年、2017年第三季度虚增的净利润导致公司2016年年度、2017年第三季度业绩实现扭亏为盈。


三、天健会计师太厉害,理直气壮的说:上市公司符合享受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规定,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税收返还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尽管正源股份由于违法被处罚不满足获得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增值税退税优惠的政策条件),但其通过自行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虚增利润,但审计师竟然觉得毫无异常,竟然认可企业如此违法操作,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大胆回复交易所表示,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前期确认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的依据及确认的时点;对照上述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说明前期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正源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出具说明称,“国栋建设2015年度和2016年度符合享受按已交增值税的7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对2015年度、2016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款按报经税务局备案后的应收款金额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四、更换的亚太(集团)会计师称:前期确认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差错更正后的会计处理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7年度审计时,公司变更了审计机构,原聘用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正源股份2015年、2016年增值税退税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认可公司调减其他应收款应收的会计处理,即调减征即退增值税款1603万元,调减2016年确认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1341万元及2015年确认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262万元元。


对于上海交易所问询的“前期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回复为:公司对前期确认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进行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于2018年4月出具了《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专项说明》。


五、回复交易所问询中谎话连篇


根据《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71 号),交易所问到:前期确认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的依据,及确认的时点;相关确认政策是否曾发生变更。


公司回复确认方法为权责发生制,即公司前期确认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的依据及确认的时点为,公司每个月向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后,即按照相应退税比例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退税款,且公司增值税退税款收入确认方式遵循一贯性原则,以往年度的已审财务报表均按上述原则确认收入,相关确认政策未发生变更。


但在2018 年 4 月 12 日、2018 年 6 月 21 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关于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的公告中,公司又称该笔退税款于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收益,确认方法又变成了收付实现制

六、涉嫌财务造假美其名曰重大会计差错,交易所对情节严重的重大会计差错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称公司在不符合退税条件且长期未收到相关退税款的情况下,自行计算并确认相关营业外收入,导致有关定期报告出现重大会计差错,情节严重,追溯调整后,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18年4月12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增值税退税相关会计确认不审慎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节严重,且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不及时、不准确,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正源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春鸣、时任财务总监邱开荣、时任董事会秘书曾莉予以公开谴责


由于时任董事长何延龙、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谢苏明、时任财务总监刘婧、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郭海兰2017年后接任相关职务,对公司2015年的环保违规事项客观知悉较少,接任后一直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相关职责,酌情考虑对何延龙、谢苏明、刘婧、郭海兰予以通报批评。


A股市场上财务操纵、财务造假、财务大洗澡乱象丛生,违法者如果不能得到严厉惩罚,投资者惨遭蹂躏!呜呼哀哉!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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