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炉,对市场有何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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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官方答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核心要点: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其中指出,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不设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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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稍有变动:其一,在股权管理方面,监管层采纳了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其二,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其三,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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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