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案股民索赔总额突破3亿6,董事长总经理双双成被告
财源在线自媒体
2018-11-14 1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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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晚间,尔康制药(300267
)发布涉讼公告,公司于近日作为被告当事人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及 130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被诉请赔偿金额共计73,423,063.32 元。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财源在线注意到,这是继8月29日和10月12日之后公司今年又一次公告涉讼事项,至此尔康制药已累计被611名受损投资者起诉索赔,诉讼标的总额达36695万余元。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尔康制药和公司董事长帅放文,总经理刘爱军也出现在部分案件的被告栏中。





近3.7亿元的索赔总额,意味着尔康制药已跻身中国证券索赔案“三甲”之列。在A股十余年来数百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历史上,单个公司被索赔总额超过3亿元的超级大案凤毛麟角,仅有已结案的东方电子案(近4.5亿元)和正在诉讼中的大智慧案(4.8亿多元)。从尔康制药案的曝光影响力和交易活跃度来看,不排除其索赔额后来居上、追平甚至刷新两位“前辈”纪录的可能性!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至2016年,尔康制药借由尔康(香港)和尔康(柬埔寨)两家全资子公司大肆进行海外财务造假,导致公司两年年报合计虚增利润2.48亿元,而2017年实控人家族开始减持套现,金额高达12.5亿元。2018年6月13日,尔康制药领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尔康制药及公司董事长帅放文、总经理刘爱军等相关责任人员累计罚款208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尔康制药董事长帅放文此前曾在电视上公开承诺“只要我活着,就要把它全部赔掉”,然而大半年过去了却迟迟不见有实际行动。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有受损投资者问是否一定要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获赔,董事长说的赔偿投资者是公司主动赔偿还是需要投资者起诉?公司的回答是:“公司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看来投资者想要拿到赔偿只有对簿公堂一途了。





提示:自证监会对尔康制药及相关责任人下达处罚决定后,财源在线律师团队已受理数百位投资者的索赔委托。截止2018年10月24日,已完成立案119件,后续还有更多案件诉讼资料即将递交法院立案。目前,财源在线律师团队对该案后续新增索赔诉讼的开放征集和立案工作继续有序进行中。





【尔康制药索赔条件】



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5月9日之间买入尔康制药,并且在2017年5月9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符合索赔条件,可搜索财源在线官网报名加入后续索赔,在获得赔偿前可无须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起诉索赔应提供如下资料】



1、索赔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沪市/深市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者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4、另页附上本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号或者微信号、通讯地址



【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 》》》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小贴士】上万股民获赔逾10亿元 130多家上市公司可起诉索赔





【股民必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投资差额和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在我国已有近20年的历史。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相关条文规定: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规范案件的审理制定的司法解释,从法院管辖、立案到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使案件审判做到了有法可依。



2003年以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机制日趋成熟,投资者索赔成功的案例逐年增多。东方电子案赔付受损股民4.42亿元、银广夏案赔付4.2亿元、万福生科案赔付1.79亿元、佛山照明赔付1.8亿元、大智慧案索赔总额破5亿……不完全统计,十多年来已有约200家上市公司被列为投资者维权索赔的被告,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投资者达数万人,诉讼总金额超过20亿。数十起已结案件中,约有80%以上的原告股民通过判决或者和解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赔偿比例大多在法院认定受损金额的30%~100%之间,平均约50%~70%,总获赔金额超过10亿元。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有130多家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其中大多数公司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对这些公司陆续提起了民事索赔诉讼,一些案件中公司实控人、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也被列为共同被告被连带追究赔偿责任,部分案件已有胜诉或和解判例;其余的正在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待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处于索赔诉前准备即预征集登记阶段。





风险代理】 为了减轻受害投资者的负担,这类案件一般可采取风险代理制,获赔前可不收取一分钱律师费,所有差旅费由律师团队自行承担。而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依规在原告胜诉后予以返还。





“不告不究”是国内证券民事索赔的惯例。当前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维护股民正当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适格投资者切勿在沉默、观望和不作为中错过诉讼时效,而白白丧失依法索赔减少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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