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人”殷卫国“人海蒸发” 证监会首次败诉天价内幕交易案
摩尔金融精选
2018-07-19 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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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下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以事实不清、


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嘉鸿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在此前2016年4月,


证监会对苏嘉鸿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其在交易$威华股份(SZ002240)$ 过程中存“内幕交易”等违法事实,


由此证监会做出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65,376,232.64元,


并处以65,376,232.6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行政复议和法院诉讼后,


最终随着7月17日北京市高法的终审落锤,


这桩曾在2016年引起轰动的天价罚单内幕交易案最终获得定论。


这是近年来证监会首例被法院撤销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


也打破了证监会连续三年在行政处罚诉讼案中保持实体“零败诉”的记录。


据叩叩财讯获悉,


证监会之所以会在这样一桩看似铁板钉钉的“内幕交易”的终审上败下阵来,


主要原因系一位涉及该交易的关键人员的“人海蒸发”。


这名证监会苦寻不到消失在人海中的关键人,


便是被证监会此前认定的向苏嘉鸿传递消息的“内幕消息知情人”殷卫国。


1)天价罚单的内幕交易案始末



关键人”殷卫国“人海蒸发” 证监会首次败诉天价内幕交易案



这一次在北京高法终审上告赢证监会的苏嘉鸿并不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普通投资者。


公开资料显示,


苏嘉鸿,男,1974年12月出生,福建省石狮市人士,


为私募机构上海佳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佳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初,


旗下控股的上海通晟资产和天津民晟资产目前资产管理规模约100亿元人民币。


据早前证监会对其的行政处罚书中认定,


苏嘉鸿在2013年初,


利用三个关联账户在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前夕精准买入大量公司股票,


其中涉及到内幕交易。


最终证监会认定其通过该次内幕交易获利6537万余元。


之所以认定苏嘉鸿在该次交易中涉嫌内幕交易,


除了其在停牌前夕的精准介入外,


另一个有力证据便是其与威华股份该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段卫国在敏感期间联络、


接触频繁,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且其没有提供充分、


有说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为系利用内幕信息,


故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苏嘉鸿由此被证监会处以共计1.3亿元罚款,


这也成为2017年之前A股市场十大天价罚单之一。


既2016年4月被下达行政处罚后,


苏嘉鸿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但2017年4月,


证监会在终审后依然维持原判。


由此,


苏嘉鸿向法院提起有关诉讼。


有关苏嘉鸿交易股票的过程是较为戏剧性的。


2013年初,


威华股份欲谋划重大资本重组使企业走出困境,


不断有人推荐各种思路及资产给其时任董事长李某华。


同年1月底,


威华股份财务总监蔡某萍将殷卫国引见给李某华,


2月23日上午,


殷卫国自称有金矿资源,


可以与威华股份合作。


考虑到金矿项目不成熟,


并了解到李某华和刘某拟将他们直接控股的梅州市威华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铜箔)及其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邦电子)从事的铜箔、


覆铜板制造和销售业务作为IT产业注入上市公司。


于是殷某国为其牵线长江证券作为其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


3月10日,


李某华、


李某明、


威华股份董秘刘某梅、


高某富以及殷卫国,


与长江保荐的董事总经理周某黎等人会面。


周某黎简单介绍了威华股份并购IT产业的初步方案以及长江保荐的基本情况,


表达了合作意向。


与会人员基本达成初步共识:鉴于威华铜箔及威利邦电子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偏弱,


公司还需寻求上下游产业链或关联度高的产业一同注入,


最好是上游铜矿产业。


实际上,


上述IT资产也仅是威华股份此次资产重组的备选之一。


其后,


李某明还在各地考察其他重组项目。


最终,


威华股份并未选择殷卫国参与的IT资产并购,


转而选择了赣州稀土借壳项目,


并于同年4月16日以重大事项为由停牌。


苏嘉鸿操控的三个账户买入威华股份的日期正好是3月11至4月12日期间。


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议,


苏嘉鸿复议请求撤销,


主要理由为虽然其被认定在期间与殷某联络接触频繁,


但,


一是威华股份“”注入IT资产”不具有可行性,


相关收购计划既没有形成具体方案,


也未作出相关决议,


不构成内幕信息。


公司申请停牌的真实原因是向赣州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稀土)让壳。


二是殷某国并不知晓赣州稀土借壳威华股份事宜,


不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关于申请人与殷某国通讯的证据既属非法,


也不充分。


三是申请人买入威华股份股票金额占其账户资金比例较小,


在停牌前存在反向交易,


不符合内幕交易特征。


四是认定申请人获利数额的方式和数额不准确,


未按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指引》)说明涉案账户获利金额和持有证券数量,


未按照信托计划账户、


受托管理的他人账户的实际情况计算申请人获利。


2)消失的当事人


在苏嘉鸿向法院提起诉讼后,


一审其诉讼请求被予以驳回。


其后,


其继续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


在二审中,


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内幕信息认定、


证券行政调查的规则和要求、


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以及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审理。


首先涉案事项是否为内幕信息问题,


是该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


北京高法认为,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为内幕信息。


至于IT资产注入及收购铜矿方案被让壳方案所替代,


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问题,


不构成实质影响。


既公司重大决策及其讨论实施过程,


可能是一个动态、


连续、


有机关联的过程,


只要启动威华股份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方案本身符合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内幕信息即已形成,


其后实施对象、


方式的变化以及是否成功等都不会实质性改变内幕信息已经形成的事实。


认定了有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之后,


在认定第二个争议焦点,


既中国证监会认定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事实清楚的问题上,


则出现与此前几次申诉不同的变故。


也正是在这一问题的认定上,


才使得苏嘉鸿内幕交易案得以“翻盘”,


引发这一变故的原因竟是该案的关键人——殷卫国失联了,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一直未被证监会找到。


虽然证监会通过其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有关会议记录证明,


殷卫国实际参与了资产注入事项的形成过程并知悉铜矿收购事项,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但在当事人殷卫国失踪并未直接提供口供证词的情况下,


北京高法认为,


殷卫国系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认定苏嘉鸿内幕交易中起着关键的“联接点”作用,


依法应当纳入调查范围,


中国证监会在开展调查的方式、


程序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


但在是否对殷卫国进行调查了解的问题上不存在裁量的空间,


认定殷卫国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实不清,


法律依据不明。


正同样由于殷卫国的“失联”,


在第三个争议焦点——中国证监会认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正确问题上,


法院认为由于此前对于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事实不清,


从而也导致了中国证监会对该事实的认定构成事实不清,


因而导致推定的内幕交易基础事实不清。


在此情况下,


中国证监会对苏嘉鸿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的推定亦不成立。


综合上述分析,


北京高法认为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事实不清,


证监会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错误,


法院应当一并纠正。


由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那么成为该案重要关键人物并神秘消失的殷卫国到底是何人?


据叩叩财讯独家获悉,


殷卫国,


天津人,


1961年出生,


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东海舰队;退役后先后就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银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9年出任中源协和董事,


2011年4月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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