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又出招:A股或将迎来大变化?
股友256723L78d
2017-05-01 05: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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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推进公司法、刑法等相关内容修改

 

证监会法律部相关人士在上海财经大学举办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表示,目前除了推进证券法修改,证监会还在推进公司法、刑法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内容的修改,推动和配合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新三板监管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修改治理工作。

 

该人士表示,上述内容都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框架下开展研究,期待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拓宽研究领域,加大研究力度。

 

证监会处罚4宗案件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中,郑明略为持有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轮智能)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2012727日至2016414日期间,郑明略减持“巨轮智能”34,866,586股,占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5.46%。郑明略在减持累计达到5%时,未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郑明略继续违规减持“巨轮智能”3,362,233股,违规减持金额为52,753,435.77元。郑明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郑明略改正,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及限制转让期的违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减持行为处以26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90万元。


1宗内幕交易案中,张彦松是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美特气)拟开展收购深圳习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彦松使用其本人账户于2015326日、27日、30日、31日连续四个交易日购买“凯美特气”,合计购买42,100股,成交金额788,991元。根据首个收盘打开涨跌停板日的收盘价计算,亏损101,759.97元。2015410日,张彦松签署《股份变动说明及承诺》,承诺自愿将所持凯美特气股票自买入之日起锁定5年。凯美特气于1022日公告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张彦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张彦松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凯美特气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赵成系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2017110日更名为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利用“许某某”、“张某某”账户交易股票,合计盈利约为19.8万元。赵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约19.8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嘉和)对其管理的“嘉和汇金(有限合伙)-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产品”(简称嘉和汇金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1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梁某红承诺18%的最低年化收益率,累计挪用嘉和汇金基金财产7,003,858.27元,部分资金转入金奎、夏小红、饶某青、华某、格某勒等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盛世嘉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23条规定。时任盛世嘉和总经理金奎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盛世嘉和董事长杨洪宇、财务总监夏小红、风控总监宋梁山是盛世嘉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对盛世嘉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金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夏小红、宋梁山、杨洪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核发10家企业IPO


证监会28日公告,按照法定程序核准了10家企业的首发申请,筹资总额不超过58亿元。

 

10家企业中,有5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包括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家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上市的3家,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信息显示,本次将有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直接定价发行。10家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证监会拟启动“双创债”试点

 

日前,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双创债”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初期,重点支持两类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包括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需要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试点目标是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推动资本市场精准服务创新创业,优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机制,有效增加创新创业金融供给,完善金融供给结构,探索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新模式,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20167月,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债)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在深入推动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五是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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