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 指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港迪有限 指 武汉港迪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公司 指 发行人及/或其前身
苏港智能 指 江苏苏港智能装备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港迪电气 指 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
华东重机 指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港口集团 指 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徐工机械 指 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建机 指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中天智装 指 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天和 指 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装备 指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A 股 指 在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或其指派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律
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注册管理办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规则》
《12 号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执业细则》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一)》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二)》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告期/报告期各期 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除特别说明
中国 指 外,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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