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3]第ZA68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对发行人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
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的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核)。发行人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相关资料,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审计(核),并已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核)报告。
根据贵所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360 号》,我们对贵所要求申报会计师核查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答复如下:(以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万元)
问题 1:关于业务与技术来源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新华自 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在竞争对手安
徽弘昌任职,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了 7 项专利,并成功攻克了连续石墨化关键技术。陈新华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均来自于安徽弘昌。
(2)发行人与安徽弘昌主营产品类似,下游应用主要用集中于光伏行业晶硅制造领域,但是在产品结构、类别、质量性能参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2022年,安徽弘昌营业收入为 4.40 亿元,归母净利润为 1.24 亿元(未经审计)。
(3)在安徽弘昌任职期间,陈新华于 2016 年设立湖南乐橙,从事碳基材料
贸易业务,至发行人成立前,积累的客户超过 70 家,包括协鑫科技、京运通、弘元绿能等下游光伏知名客户。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实际控制人陈新华专业背景之间的关系,陈新华掌握相关技术的具体过程;结合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来自安徽弘昌的背景原因等,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相关人员、知识产权等与安徽弘昌是否存在重叠,发行人与安徽弘昌在核心技术、产品结构、类别、质量性能参数等方面的异同情况,是否存在侵犯安徽弘昌知识产权的风险和潜在纠纷。
(2)说明发行人与安徽弘昌在实际控制人背景、核心技术及主要人员、主要财务数据、主要产品类别及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对比情况,陈新华、安徽弘昌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与技术方面的合作情况及具体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并分析发行人与安徽弘昌在业务与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独立。
(3)说明湖南乐橙 2016 年至 2019 年的发展情况,包括成立的背景原因、
从事贸易业务的上下游产业链具体情况、对应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变化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情况;湖南乐橙与安徽弘昌是否存在业务竞争关系;陈新华在安徽弘昌任职期间设立湖南乐橙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或存在法律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3)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说明:
二、说明发行人与安徽弘昌在实际控制人背景、核心技术及主要人员、主要财务数据、主要产品类别及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对比情况,陈新华、安徽弘昌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与技术方面的合作情况及具体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并分析发行人与安徽弘昌在业务与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独立
安徽弘昌和发行人同为高温热场隔热碳材料行业企业,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按市场化原则开展竞争。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新华曾在安徽弘昌任职,以及由于自身产能不足,为满足客户订单交期及多样化需求于 2022 年按市场价格向安徽弘昌采购部分石墨硬质复合毡外,陈新华、安徽弘昌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与技术方面无其他合作情形,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安徽弘昌作为发行人同行业竞争对手,在业务与技术、人员等方面与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具体分析如下:
(一)说明发行人与安徽弘昌在实际控制人背景、核心技术及主要人员、主要财务数据、主要产品类别及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对比情况
安徽弘昌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肖伯文。肖伯文先生出生于 1954 年 9
月,曾获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安徽省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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