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米格新材资讯
2023-10-07 15: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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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问题回复......5
问询问题 1.关于业务沿革与资产重组...... 5
问询问题 2. 关于行业技术及相关信息披露...... 54
问询问题 3. 关于创业板定位...... 57
问询问题 4. 关于历史沿革 ...... 65
问询问题 5. 关于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 93
问询问题 6.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12
问询问题 7. 关于合规经营 ...... 115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报告期资料更新 ...... 122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22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2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7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27
七、 发起人的股本及演变 ...... 12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2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3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5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用工...... 15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58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59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59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9
二十二、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有关承诺及约束事项...... 160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60
附件一: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背景情况...... 1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米格新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 ”) 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 6 月 21 日向发行人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16 日下发了《关于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3〕010252 号),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调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会计师已对发行人 2020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120 号《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121 号《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

本所就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及对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米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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