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5
释 义......7
正 文......8
第一部分 发行人补充期间或加审期间法律事项的更新......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
四、 发行人的设立......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1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3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1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2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43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3
二十三、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43
二十四、 结论意见......49
第二部分 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的更新......51
问题 3 关于历史沿革......51
问题 4 关于环保问题......73
问题 5 关于董监高变动......89
问题 6 关于现金分红......95
第三部分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的更新......106
问题 3 关于发行人股东及主要成员......106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变化情况......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案号:01F20216058
致: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3 年年度
财务数据,同时报告期更新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会会
计师为此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4)第 5948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结
合发行人在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或至本《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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