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释 义...... 6
正文...... 7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的回复...... 7
问题 3 关于历史沿革...... 7
问题 4 关于环保问题...... 92
问题 5 关于董监高变动...... 107
问题 6 关于现金分红...... 120
问题 7 关于对赌协议及解除情况...... 138
第二部分 补充期间发行人法律事项的更新...... 15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5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9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5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6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63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6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7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7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4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4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186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86
二十三、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86
二十四、 结论意见...... 192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变化情况...... 1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16058
致: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7 月 23 日,深交所出具了“审核函〔2023〕010290 号”《关于上
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另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原申报材料
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发
行人聘请的上会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基于
此,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核查发行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加审期间”)及本《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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