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润光能资讯
2023-09-20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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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2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F4, Building C, Jiangdao Intelligent Cube,

Xiankun Road,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电 话 /Tel: +86 25-83304480 传 真 /Fax: +86 25-83329335

邮 编 /P.C.: 2100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了“苏同律证字(2023)第[136]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对发行人自上述文件出具后期间(除特别说明外)发生的事项及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
审[2023]8899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8900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23]8903 号)所披露的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关于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335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和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2023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审议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尚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未出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亦未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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