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强达电路资讯
2023-01-20 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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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20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2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核发《关于深
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二)》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二)》5.关于股权激励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17 年 12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将
其持有的强达有限 9.37%股权转让给宁波鸿超翔,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将其持有的强达有限 2.81%股权转让给宁波翔振达。上述股权转让主要系为了对员工实施激励,股权激励公允价值为 30 元/股,主要参考同年 10 月外部投资者贡超
的入股价格。按照发行人的上市计划,预计在 2023 年完成上市并于 2025 年 12
月完成解锁,因此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分摊期限为 8 年。发行人监事龙华、叶茂盛均持有宁波翔振达 8.54%的份额。

请发行人:

(1)说明宋振武向宁波翔振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原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宋振武均为创始股东,但未认定宋振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宋振武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或并购重组市盈率等说明贡超入股发行人价格的公允性,进一步分析说明上述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3)结合上述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监事独立性等说明监事龙华、叶茂盛为股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问题(1)、(3)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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