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07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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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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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1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核发《关于深
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
负债表以及 2022 年 1-6 月的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6822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中汇会鉴[2022]6823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达律师根据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更新情况,对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信达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4
一、 《审核问询函》15.关于关联方与资金流水核查 ...... 4
二、 《审核问询函》18.关于技术来源 ...... 11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相关事项变化情况的更新...... 17
第一节 正 文 ...... 17
1. 发行人的概况 ...... 17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7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8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8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1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1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 22
8. 发行人的业务 ...... 22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6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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