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4
问题 1. 关于申报材料质量
发行人申报材料中 2019 年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申报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表》中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列报披露存在重大错误,差异金额 3.86 亿元。
请发行人、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出现上述信息披露错误的具体原因,相关质控、内核部门未发现上述重要错误的原因,并请联合发行人律师再次全面核对全部申报材料,说明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并说明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对申报材料质量的内部控制程序及内核意见,质量控制部门及内核部门是否切实发挥质量把关作用。
回复: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
(一)出现上述信息披露错误的具体原因,相关质控、内核部门未发现上述重要错误的原因
1、发行人说明
经发行人会同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检查落实,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申报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的补充资料及《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表》中披露的 2019 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中的“授予日一次性计入损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项目”金额的符号存在列示错误,即实际应为-19,306.00 万元,但此前错误列示为 19,306.00 万元,导致原计算得出的 2019 年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有误,进而导致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错误披露为-45,157.75 万元,而实际金额应为-6,545.75 万元。
发行人在首次申报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被废止)、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等规定识别了 2019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但相关人员在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时由于疏忽未将“授予日一次性计入损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列示为负数,非发行人主观故意行为。
发行人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并组织专题会议进行检讨,相关财务人员、财务总监在会议上做出深刻检讨,进一步强调了财务数据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并组织所有财务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和教育,要求所有财务人员进一步提高思想意识,严肃对待每一条财务数据,坚决杜绝错误发生。此外,发行人管理层责成财务人员重新对全套申报文件进行了全面、反复地交叉复核,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
2、申报会计师说明
申报会计师在首次申报时获取发行人编制的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检查了发行人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
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被废止)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计算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但未能审慎地关注到 2019 年度“授予日一次性计入损益的股份支付费用”符号列示错误,进而未提请发行人更正财务报表补充资料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目组、相关质控及内核部门复核人未能审慎注意到上述错误,已充分认识到在复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了深刻反思及检讨,对重要工作底稿、出具的专业报告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章节再次进行了全面地复核和检查。
针对上述事项,项目组、相关质控及内核部门复核人,已就此事做出了深刻
检讨,并针对错误事项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就此差错事项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分析认为,此次差错具有其偶然性;
(2)对项目组、相关质控及内核部门复核人组织了专题质量培训及教育,强调申报会计师对申报材料的严谨审慎复核的重要性,并对出具的专业报告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章节再次进行了全面、反复地交叉复核;
(3)在后续回复阶段对申报会计师需要回复的问题中引用的主要数据及其来源资料进行了审慎的复核。
(二)联合发行人律师再次全面核对全部申报材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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