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 年 4 月
目 录
一、 意见落实函问题 1:关于发行人吸收合并烟台荣瑞的合规性................... 3 二、 意见落实函问题 2:关于生物药技术路径及项目阶段............................. 15 三、 意见落实函问题 3:关于业务独立性.........................................................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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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曾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2022 年 12 月 7 日和 2023 年 3 月 27 日就本次
发行分别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针对《关于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010138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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