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3年半年报更新)(东莞六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淳科技资讯
2023-12-31 18: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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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31



东莞六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南路 62 号



关于东莞六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东莞六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965 号)收悉。东莞六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已严格按照要求对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东莞六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招股说明书中对问询函中要求披露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考虑到问询函中回复的完整性,不同问题的回复存在重复内容的情况。因此,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时,考虑招股说明书上下文联系及可读性,针对重复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合并、节略,并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编号重新进行了编排。





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一:关于客户...... 3

问题二:关于富士康...... 29

问题三:关于鹏鼎控股...... 41

问题四:关于收入...... 54

问题五:关于采购和供应商...... 68

问题六:关于成本...... 125

问题七:关于毛利率...... 141

问题八:关于存货...... 165

问题九:关于应收账款...... 176

问题十:关于现金分红...... 186

问题十一:关于期间费用...... 192

问题十二:关于核心技术...... 196

问题十三: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 213

问题十四:关于公司治理...... 218

问题十五:关于租赁与租赁瑕疵...... 222

问题十六:关于税收优惠...... 237

问题十七:关于对赌协议...... 239

问题十八:关于固定资产...... 241

问题十九:关于第三方回款...... 246

问题二十:关于收购...... 252

问题二十一:关于信息披露...... 261

问题二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核查...... 280

问题一:关于客户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的直接客户主要为终端电子产品上游产业链的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包括富士康、鹏鼎控股、京东方、台达电、瑞声科技、欧菲光、立讯精密等,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华为、小米、OPPO、VIVO、三星等品牌的终端电子产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占比分别为 91.28%、81.90%、72.63%,占比较高但不断下滑。其中,对报告期各期第一大客户富士康、报告期各期第二大客户鹏鼎控股销售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71.67%、69.45%、59.94%。



(3)欧菲光为发行人 2019 年第三大客户,发行人当年向其销售收入为1,500.29 万元,销售收入占比为 5.06%。公开信息显示,苹果计划终止与欧菲光的采购关系。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产品中最终应用于苹果公司产品的金额占比分别为 81.96%、76.81%、71.30%。



请发行人:



(1)说明是否已取得苹果合格供应商资质,如已取得,请说明取得的过程,除苹果外的其他终端品牌商、制造服务商及组件生产商对发行人的供应商认证情况。



(2)说明与各主要客户合作过程中是否发生过纠纷、合作是否出现过中断,结合发行人与富士康、鹏鼎控股相关协议条款,分析与富士康、鹏鼎控股合作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发行人对富士康、鹏鼎控股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3)说明富士康、鹏鼎控股功能性器件的其他供应商情况,向发行人采购额占其同类产品采购额比,是否存在某类产品因发行人质量或产量达不到客户要求而被竞争对手替代的情形或风险。



(4)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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