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昌医药资讯
2023-12-31 09: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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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3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Ο二三年十二月

致: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2年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了审核函〔2022〕010198号《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函》”),同时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所就《问询函》和报告期变更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与验证,于2022年6月17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后本所就《第一轮问询函》的相关回复进行补充,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2022年8月5日,深交所出具了审核函〔2022〕010791号《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根据有关规定,本所就《第二轮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与验证,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所就报告期变更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与验证,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所就报告期变更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与验证,并于2023年4月20日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所就报告期变更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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