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更新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豁免版)(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昌医药资讯
2023-04-28 15: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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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8

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回复说明
天职业字[2023]3653-9 号

目 录

《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回复说明 1
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天职业字[2023]3653-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具体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于2022年4月29日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9471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19471-1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19471-2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19471-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19471-4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19471-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要点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于2022年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湖
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1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发行人申报材料进行了反馈,我们对反馈意见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回复说明。

我们同意将本回复说明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我们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回复说明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回复说明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现出具回复说明如下:


释义:

除非本回复说明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公司或恒昌医药 指 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企业会计准则》 指 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报告期 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

问题 10、关于收入确认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销售模式分为直供专销业务和零售连锁业务,零售连锁业务又分为直营店和加盟药店,发行人向加盟药店收取加盟管理等服务费;(2)发行人销售医药类商品在商品移交给指定客户且客户已签收时确认收入;直营门店在商品销售给零售客户并收取价款时确认收入,将奖励积分单独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合同负债,在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结合直供专销业务、加盟药店合同条款对医药类商品控制权转移、风险和报酬转移、退换货条款的约定,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说明零售连锁业务下加盟业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加盟管理服务费收入确认方法的合规性,并在营业收入构成部分补充披露加盟服务费收取的金额;(3)结合奖励积分的兑换方法、奖励积分的有效期,说明报告期内奖励积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会计科目的变动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直供专销业务、加盟药店合同条款对医药类商品控制权转移、风险和报酬转移、退换货条款的约定,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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