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Ο二二年九月
致: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2年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了审核函〔2022〕010198号《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函》”),同时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所就《问询函》和报告期变更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与验证,于2022年6月17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后本所就《第一轮问询函》的相关回复进行补充,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相关重大事项亦发生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本所现就本所就报告期变更和《第一轮问询函》回复事项变更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
查与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目 录 ......3
第一部分 补充期间的更新事项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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