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0
关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1. 关于业绩 ...... 3
2.关于研发费用 ...... 40
3.关于毛利率 ...... 70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011365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杰锐思”)、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东吴证券”)会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就贵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对《落实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对杰锐思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或解释。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释义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本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 含义
宋体(加粗) 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 关于业绩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金额 19,135.30 万元,营业利润为-
239.30 万元,净利润 235.05 万元。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为 1,438.18 万元、2,334.90 万
元、1,697.27 万元和 1,394.81 万元,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3)截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款项期后回款比例
分别为 96.71%、93.78%、58.08%及 13.81%。
请发行人:
(1)结合 2023 年上半年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
情况,进一步分析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客观、准确地披露行业及下游应用领域情况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综合整体情况对招股说明书风险揭示相关披露内容进行整合及完善。
(2)结合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相关税收优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3)说明截至 8 月 15 日,2022 年末以及 2023 年上半年末的应收款项回
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列示主要欠款方名称、尚未回款金额、是否处于信用期内、相应订单交付验收情况、是否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
(4)说明 2023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 2023 年上半年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
情况,进一步分析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客观、准确地披露行业及下游应用领域情况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综合整体情况对招股说明书风险揭示相关披露内容进行整合及完善
1、2023 年上半年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1)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较上年末的变动较小
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比较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比例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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