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题:《问询函》“3. 关于历史沿革”...... 4
第二题:《问询函》“4. 关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治理”...... 36
第三题:《问询函》“5. 关于部分客户及供应商入股”...... 43
第四题:《问询函》“6. 关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82
第五题:《问询函》“7.关于诉讼”...... 88
第六题:《问询函》“8. 关于募投项目”...... 95
第七题:《问询函》“9. 关于同业竞争”...... 98
第八题:《问询函》“13. 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171366
致: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杰锐思”)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2]010738 号《关
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第一题:《问询函》“3. 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1)2018 年 3 月,纪文婷、陈欢的入股的价格为 14.21 元/注册资本;2019
年 9 月,邓勇的入股价格为 28.42 元/注册资本;2020 年 5 月,聚源铸芯、元禾
璞华、新潮集团、英菲欧翎的入股价格为 13.33 元/股;2021 年 12 月,金开德弘、
刘双渝、新潮集团的入股价格为 15.75 元/股。
(2)发行人成立之初,文二龙、文三龙的母亲张火香代其持股,2019 年 9
月张火香将所代持股权全部还原给文二龙、文三龙;曾芳勤、刘双渝于 2021 年12 月增资入股发行人,刘双渝代曾芳勤持股,2022 年 4 月刘双渝通过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曾芳勤 100%持股的领胜投资的方式解除代持。
(3)2020 年 4 月 30 日,聚源铸芯、元禾璞华、新潮集团、英菲欧翎与发
行人及文二龙、文三龙、苏州地之杰、纪文婷、邓勇共同签署认购协议,协议
中约定了合格上市及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股东特殊权利。2021 年 12 月 30 日,
为进一步规范对赌安排,前述各方共同签署了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涉及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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